• 證券詐欺之民事責任與內線交易
    編號 | EVL9HC120
    講師 | 陳楓
    出版社 | 學稔函授課程
    可觀看天數 | 365
    8折售價 NT$360450

    關於課程

    About the cours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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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▇ 本講座重點說明 ▇ 

     

    課程特色

    這個單元我們要討論的是「證券詐欺與內線交易—兼論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裁定」,這些都是我們證券交易法當中非常重要的議題。晚近最高法院做成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,雖然是主要是針對「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應如何計算」為主要爭點,但它也同時提到內線交易是一種「特殊證券詐欺」。其實在證券市場上的不法行為,不論種類為何,均可被歸類為廣義的證券詐欺,換言之廣義的證券詐欺可以包含公說書不實、財報不實、操縱市場、內線交易;狹義的定義則指的是證券交易法§20I,所以本次單元一開始先為各位同學介紹證交法§20I證券詐欺與§20-1財報不實的相關爭點,並且點出現行法下需要修正的地方。

    其次,針對這次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大法庭裁定提到內線交易的相關概念,包含在保護法益上何謂平等取得資訊理論、私取理論,關係論與市場論如何套用在我國內線交易構成要件之解釋上,帶領各位同學探討「基於職業控制關係」、「消息傳遞理論」、「偶然聽聞獲悉消息」、「法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」、「公開收購與內線交易的交匯」等主題後,最後回到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大法庭裁定的主要問題—探討內線交易刑事責任的犯罪所得應如何計算,近一步為同學詳細介紹。

     

    (本課程教材僅提供電子講義)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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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商品屬於行政院公告之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2條,為可排除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第19條七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。若欲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,得依以下規定辦理退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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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部分書籍、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,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,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(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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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書籍、講義為未使用狀態,且課程未觀看者(光碟未登入帳密,雲端未有觀看紀錄),申請退費時,將扣除行政處理費,以商品售價8%計之;惟若所收取之8%部分,其金額未足新臺幣(下同)一千元者,以一千元為計。
    部分書籍、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,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,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(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),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,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。

    三、收到函授教材或雲端帳號開通逾十五日,始終止本項商品服務者,全額不予退還。

    講師簡介

    Teacher profile
    陳楓
    陳楓
    台大法研所財經法組碩士生
    律師高考及格
    補習班名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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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⑵部分書籍、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,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,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(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),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,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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